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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梅淑徐世禎高偉文

  • 上訴人
    瑋愷食品行即張林賓
  • 被上訴人
    蔡志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瑋愷食品行即張林賓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被上訴人 蔡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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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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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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