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號
- 原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被告
- 航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