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1號
- 原告
- 李丞偉
- 被告
- 巨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