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奕均
  • 被告
    徐隆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徐隆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他案執行事件認定並註記於繼續執行紀錄表)對徐隆盛之債權,前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本件聲請人。上開債權讓與之通知前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送因招領逾期被退回,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6416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郵局存證信函暨遭退回之信封、徐隆盛之戶籍謄本、109年5月19日太平洋日報報紙公告等(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形式上堪信屬實。相對人徐隆盛之住居所,客觀上現時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