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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徐世禎

上訴人
即被告
侯炎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一十年度基小字第一五一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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