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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梅淑林淑鳳陳湘琳

上訴人
侯炎池
被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10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審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4日送達(原審卷109頁),雖上訴人於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並於110年10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茲經相當期間,上訴人迄仍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2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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