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炎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一十年度基小字第一五一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一十年度基小字第一五一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