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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王美婷

  • 原告
    謝麗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謝麗華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王暐凱衛師 蔡士民律師 被 告 謝明政 謝素珍 謝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茲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所示遺產項目欄中關於「花旗商業銀行外幣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CHPS840)」之記載應更正為「花旗商業銀行臺幣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6所示遺產項目欄中關於「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範圍、金額或價額欄中關於「7,099股」應更正為「24,911股( 含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專戶帳號3Z000000000之7,099股及日盛證券三重分公司專戶帳號116E0000000號之17,812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之判決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所示遺產項目欄及附表一編號16遺產項目及權利範圍、金額或價額欄,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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