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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通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8,345元,應繳裁判費1萬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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