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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謀榮

原告
英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福
原告
杜世坤
原告
杜世國
原告
杜世明
原告
杜世良
原告
杜世安
原告
杜業生
原告
杜業平
原告
杜佳玲
原告
杜懿玲
原告
杜業正
原告
王以齡
原告
曾素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告
游美珠

施美燕

上列原告對被告游美珠、施美燕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拾肆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估算被告游美珠、施美燕所有之建物分別占用原告所有基隆市○○段00000地號、927-2地號土地之面積並向本院陳報。

二、上開估算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110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暫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依上開時限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三、請提出⑴原告英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卡、⑵被告游美珠、施美燕等人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78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⑶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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