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9號
- 原 告
- 可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德勛
- 原 告
- 采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孟勇
- 原 告
- 陳美花即尚助工程行
- 呂玉婷即泰鑫工程行
-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
-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036元,應繳裁判費42,382元,
-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41,882元。此限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 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