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6號
- 原告
- 博司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毅文
- 被告
- 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揚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11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此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