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曹庭毓
- 當事人李雅琪即維欣食品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李雅琪即維欣食品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美開發美食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868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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