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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曹庭毓

  • 當事人
    李雅琪即維欣食品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李雅琪即維欣食品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美開發美食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868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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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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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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