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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梅淑徐世禎高偉文

上訴人
瑋愷食品行即張林賓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被上訴人
蔡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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