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黃梅淑、徐世禎、高偉文
- 上訴人瑋愷食品行即張林賓
- 被上訴人蔡志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瑋愷食品行即張林賓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被上訴人 蔡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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