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李謀榮
  •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 原告
    沈明良
  • 被告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沈明良 被 告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10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66,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經查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13元(計算式:應暫 免徵收9,470元×2/3=6,3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7元(計算式:9,470元-6 ,313元=3,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鄭又綾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