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高偉文
- 當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信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被 告 陳信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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