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郭建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郭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23日任職被告期 間短少給付原告之加班費合計新臺幣(下同)72,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