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李國進、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李國進 被 告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原告自民國11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勞工訴訟起訴狀後,迄仍未據繳納費用即調解聲請費。又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71,511元暨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為1,371,5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