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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 原告
    潘凝漪
  • 被告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潘凝漪 被 告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 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訴之聲明,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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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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