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潘凝漪、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冠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潘凝漪 被 告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 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訴之聲明,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