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潔之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琦
- 被上訴人
- 溫玉銀
陳謝秀卿
許素貞
葉麗珍
簡黃來
黃金鳳
董妍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0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0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