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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翠芬

上訴人
潔之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琦
被上訴人
溫玉銀

陳謝秀卿

許素貞

葉麗珍

簡黃來

黃金鳳

董妍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0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0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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