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余學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夢婷因110年勞訴字第27號職業災害補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