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學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夢婷因110年勞訴字第27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夢婷因110年勞訴字第27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