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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王翠芬

上訴人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夢婷因110年勞訴字第27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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