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林雅晴、黃靖雯即隆盛鋼鋁門窗工程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雅晴 債 務 人 黃靖雯即隆盛鋼鋁門窗工程行 黃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黃靖雯即隆盛鋼鋁門窗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及如附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繕本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及如附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繕本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