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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高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8,146元,及自96年09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於92年06月12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12日結算1次;另定明如有1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6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90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8146元高成自民國096年09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55117元高成自民國096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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