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張晉嘉、鴻英開發有限公司、蕭鳴鴻、蕭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鴻英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鳴鴻 債 務 人 蕭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