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大鼎火鍋店、黃懷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大鼎火鍋店 法定代理人 黃懷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