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3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65號
- 債權人
- 何美蓁
- 債務人
- 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