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洪嚴連鳳、洪淑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洪嚴連鳳 代 理 人 洪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未載 1000 00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未載 1000 00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未載 1000 00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未載 1000 00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未載 1000 00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未載 65 00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未載 935 00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未載 300 00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未載 132 010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未載 188 01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未載 462 01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未載 508 01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未載 726 01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未載 349 01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未載 333 01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未載 666 01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未載 766 01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未載 843 01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未載 723 020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未載 398 02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未載 13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