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聲請人
朋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志
相對人
郭才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簽發之系爭本票,其內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地係連江縣北竿鄉,故本件聲請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