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朱佳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1916號 原 告 朱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登吉、家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