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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1916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朱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登吉、家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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