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1916號
- 原告
- 朱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登吉、家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基小字第19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登吉、家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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