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2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浩銅、蕭廷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蕭廷叡 黃至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325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