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建簡字第5號
- 原告
- 弘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品耀
- 被告
- 定益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盧美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