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基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曾子寧 謝鎮文 被 告 簡瑞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608元, 及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110年12月28日調解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擴張其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前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嘉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好公司)購買機車,並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分期總價255,128元,約定先由原告向嘉 好公司支付總價後,被告自110年2月21日起至112年12月21 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35期攤還本息,除最後一期為2,168元外,其餘各期均為7,440元,且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 ,被告如未依約按時清償任一期款項,應按週年利率20%逐 日計付遲延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自 第9期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原告催討均未償還,截至110年12月9日止,尚積欠本金195,608元未清償,為此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345 條、第367條、第36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契約第4條、第7條約定:「…甲方(即原告)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依『本約定書』及繳款單所約定之日期及金額按期繳 款,日後如未能依約定按時清償任一款項,應自應繳期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計付遲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及催款手續費每次新台幣100元。」「…甲方如有違反『本約定書』任一條款或下列各款事 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乙方(即嘉好公司)及裕富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甲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㈠甲方未依約清償多宗債務中任一期之款項。…」被告向嘉好公司購買機車之價款,於繳付8期後即未再繳納,依上開約定所有未到期價款視為 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遲延利息、違約金。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標的金額500,000元 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應由被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