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台年、祝品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台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祝品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