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1號
- 抗告人
- 陳正烈
- 相對人
- 萬達資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本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本院認有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命將應本院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抗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本院認有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命將應本院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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