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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1號

聲請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梅淑徐世禎高偉文

抗告人
陳正烈
相對人
萬達資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本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本院認有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命將應本院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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