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號

返還遊戲帳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陳亮蓉
被告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遊戲帳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自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亦同此見解)。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之使用者合約、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第767條所提起之訴訟。而依系爭使用者合約第26條,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認兩造已合意受系爭使用者合約之管轄法院條款拘束,且此一合意管轄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應優先於其餘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