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文品工程有限公司、周聖凱、梧棚機電有限公司、黃苡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文品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聖凱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 被 告 梧棚機電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之0 兼法定代理人 黃苡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7,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櫻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