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文品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聖凱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發律師
- 被告
- 梧棚機電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苡心
- 設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7,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