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麒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俊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1,42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