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號
- 原告
- 捷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吉鎮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07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2,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