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弘逸工程有限公司、丁品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弘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品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定益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