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雲聯惠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