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潮鐘、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東榮、戴世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張潮鐘 被 告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被 告 戴世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33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發回,由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 原告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將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各¹/₂₄、同小段178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¹/₃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請求被告戴世彥將同小段183地號 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¹/₃、同小段90、91、94、95、96、97 、99、103、104、113、114、115、116、118、119、120、122、195、196、197、211、226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¹/₂₄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上揭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於民國109年 1月均為每平方公尺890元,據此計算,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價值合計為4,538,521元(計算式詳附表),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38,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946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鄭又綾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單位:元/每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單位:元)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27 890 ¹/₂₄ 15,835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72 890 ¹/₂₄ 10,087 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131 890 ¹/₃ 3,005,530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45 890 ¹/₃ 577,017 5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863 890 ¹/₂₄ 32,003 6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262 890 ¹/₂₄ 9,716 7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31 890 ¹/₂₄ 4,858 8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315 890 ¹/₂₄ 11,681 9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78 890 ¹/₂₄ 2,893 10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417 890 ¹/₂₄ 15,464 1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742 890 ¹/₂₄ 27,516 1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96 890 ¹/₂₄ 10,977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50 890 ¹/₂₄ 72,313 1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766 890 ¹/₂₄ 28,406 1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38 890 ¹/₂₄ 8,826 1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73 890 ¹/₂₄ 2,707 17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06 890 ¹/₂₄ 11,348 18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44 890 ¹/₂₄ 31,298 19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994 890 ¹/₂₄ 36,861 20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18 890 ¹/₂₄ 8,084 2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970 890 ¹/₂₄ 35,971 2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84 890 ¹/₂₄ 6,823 2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78 890 ¹/₂₄ 32,559 2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5 890 ¹/₂₄ 5,748 2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78 890 ¹/₂₄ 39,976 2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3,322 890 ¹/₂₄ 494,024 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538,521元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