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英佳股份有限公司、周財福、杜世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英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福 原 告 杜世坤 杜世國 杜世明 杜世良 杜世安 杜業生 杜業平 杜佳玲 杜懿玲 杜業正 王以齡 曾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游美珠 施美燕 上列原告對被告游美珠、施美燕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拾肆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估算被告游美珠、施美燕所有之建物分別占用原告所有基隆市○○段00000地號、927-2地號土地之面積並向本院陳報。二、上開估算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110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暫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依上開時限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三、請提出⑴原告英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卡、⑵被告游美珠、施美燕等人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 巷00號、78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⑶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