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6號
- 原告
- 英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財福
- 原告
- 杜世坤
- 原告
- 杜世國
- 原告
- 杜世明
- 原告
- 杜世良
- 原告
- 杜世安
- 原告
- 杜業生
- 原告
- 杜業平
- 原告
- 杜佳玲
- 原告
- 杜懿玲
- 原告
- 杜業正
- 原告
- 王以齡
- 原告
- 曾素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志賢律師
- 被告
- 游美珠
施美燕
上列原告對被告游美珠、施美燕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拾肆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估算被告游美珠、施美燕所有之建物分別占用原告所有基隆市○○段00000地號、927-2地號土地之面積並向本院陳報。
二、上開估算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110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暫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依上開時限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三、請提出⑴原告英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卡、⑵被告游美珠、施美燕等人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78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⑶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