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骨灰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廖雪玲、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學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廖雪玲 送達代收人 吳存富律師 被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學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骨灰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動產或不動產之交 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即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前於民國97年11月、98年5月間分別經由訴 外人海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仁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0號建物即福田妙國生 命禮儀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個人式骨灰位(下分稱連安區 骨灰位、連心區骨灰位,合稱系爭骨灰位)之永久使用權狀 ,且均已給付價金。嗣被告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輾轉於100年12月1日以買賣為原因取得系爭骨灰位並登記為所有權人,此有系爭骨灰位之永久使用權狀共15紙、新北市○○區○○里 ○○段○里○○○段000○0地號及同小段21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附卷可稽。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骨灰位交 付原告永久使用,既係以系爭骨灰位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是依前揭判決,其價額自應以系爭骨灰位之價額為準。而系爭骨灰位之交易價格,連安區骨灰位、連心區骨灰位平均單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250,000元〈本院按:連安區骨灰位之牌告交易價格為120,000元至240,000元間、連心區骨灰位之牌告交易價格為170,000元至330,000元間,本院乃分別以連安區骨灰位、連心區骨灰位平均交易價格之180,000元{(120,000元+240,000元)÷2}、250,000元{(170,0 00元+330,000元)÷2}作為計算系爭骨灰位價格之依據〉,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是系爭骨灰位之交易價格應為2,910,000元【計算式:(連安區骨灰位12個×180,000元)+ (連心區骨灰位3個×250,000元)=2,91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10,000元。 三、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91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809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如原告逾期未為 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10年度補字第366號 編號 產品類別 永久使用權狀編號 位置標示 ①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1層 ②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7層 ③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6層 ④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5層 ⑤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9層 ⑥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8層 ⑦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7層 ⑧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9層 ⑨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2層 ⑩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1層 ⑪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8層 ⑫ B1連安區個人式骨灰位 000000000 B1連安區第3層 ⑬ B1連心區崇壽廳個人式骨灰位 T00000000 81樓20區03座17排3層 ⑭ B1連心區崇壽廳個人式骨灰位 T00000000 81樓20區03座17排6層 ⑮ B1連心區崇壽廳個人式骨灰位 T00000000 81樓20區03座17排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