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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4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謀榮

原告
李東隆
原告
胡金儒
原告
林于陽
原告
吳政錦
原告
王瑜薪
原告
鄒坤宜
原告
林郁庭
原告
邱亨瑞
原告
林 慧
原告
林蘭馨
原告
羅鶴翎
原告
呂其峰
原告
顧元豪
原告
吳 龠
原告
葉 馨
原告
陳姝伃
原告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姿裴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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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珈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0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4,934元暨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業已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4,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前已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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