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東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李東隆 胡金儒 林于陽 吳政錦 王瑜薪 鄒坤宜 林郁庭 邱亨瑞 林 慧 林蘭馨 羅鶴翎 呂其峰 顧元豪 吳 龠 葉 馨 陳姝伃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姿裴 被 告 深態潛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珈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0年度司 促字第3045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4,934元 暨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業已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4,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前已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