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點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子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海水電有限公司間給付點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53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