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來春企業社、楊姍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來春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姍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邦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