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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湘琳

原 告
可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德勛
原 告
采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勇
原 告
陳美花即尚助工程行
呂玉婷即泰鑫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036元,應繳裁判費42,38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41,882元。此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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