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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寧波立芙居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菁蕙 住浙江省寧波市○○區○○○路000號 豪如大廈000室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設浙江省寧波市○○區○○○路000號 豪如大廈000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騏尹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6,028.4美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35%為基準,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即按前開利率加收50%之利息。而依原告於110年8月19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8.235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9,012元(計算式:86,028.4美元×28.235=2,429,0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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