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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博司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毅文
被告
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揚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11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此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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