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博司欣業有限公司、廖毅文、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盧揚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博司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毅文 被 告 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揚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11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