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洪鵬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阿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阿廷(原名郭阿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968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櫻姿